成立日期 | 194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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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国家机构 |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 |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国家司法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现任领导人 | |
国家主席 | 习近平 |
国务院总理 | 李强 |
全国人大委员长 | 赵乐际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习近平 |
国家副主席 | 韩正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刘金国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张军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应勇 |
武装力量 | |
武装部队 |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准军事部队 | 中国民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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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总称。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国家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现任国家副主席为韩正。国务院总理为李强,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1]。
依照八二宪法规定,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级称主席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在法理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举办乡镇、县、市辖区、市级人大直接选举[2];当选的县、市辖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大,最终由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
历史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彭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创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其后二十多年时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对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日伪政权及其它政权,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类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解放战争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五四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时期,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七五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粉碎四人帮后,新颁布的七八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八二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立法和行政合于一体的制度,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间及1982年至今设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虚位元首。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的中南海是国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所在地。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3]。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
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6个组成部门(包括21个部、4个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16个直属机构,1个编制列于国务院的国务院办事机构、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办公厅和6个部、2个委员会、3个办公室、审计署和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依照八二宪法规定,中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旗)、民族乡(民族旗)、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县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民族乡、镇、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举办直接选举,同时选出乡镇级、区县(不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其中,当选的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
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即地区(盟)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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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 若干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非国家权力机关)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廉政公署 | 香港法院系统 澳门法院系统 |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门)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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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地级)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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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 县(旗;特区、林区) 自治县(自治旗)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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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
乡级人民政府 |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县辖区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区公所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街道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1: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历史原因,乡镇通常保留对应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区别于中国内地其他地方的四级两审制,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事实上存在五级三审制。
注2: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乡级行政区派驻监察机构名称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3月14日 [2017-06-16]. ISBN 9787509358078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 ↑ Beijingers get greater poll choices. 中国日报. 2003-12-08 [2017-04-23] (英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