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康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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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康稷(?—17世纪),宇粒浙江嘉兴府秀水县(今属嘉兴市)人[1],寄籍吴县末及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陆康稷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的举人[2],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中进士,获授直隶庐陵知县,廉洁明察,善于处理案件。养济院的乞丐向来横蛮,有富家子弟殴打乞丐,乞丐就用车载著尸体报官,控告富家子弟杀人;他检查尸体口中有泥土,指出乞丐掘死尸诬告富家子弟,于是乞丐吐露实情服罪,令当地人都觉得惊异[1]。之后他调往江西贵溪,在该处建筑城池、疏通河道,得卓异第一而改任兵部武选主事,惟忤逆魏忠贤而去职,到崇祯初年才复官。

弘光帝继位,陆康稷转任文选郎中,选拔公正,不受勋臣干预,晋太仆少卿太常卿[3],归家卒。

引用

  1. 1.0 1.1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二·列传第八》:陆康稷,字宇粒,秀水人。万历四十四年进士。授庐陵知县,廉察善决狱。养济院丐素横,有富家殴丐,遂以杀丐报,舆尸至庭。康稷验尸口中有土,指为掘死人以诬告,丐吐实服罪,一邑奇之。
  2. 《苏州府志·卷十二·选举三》:万历【历】四十年壬子科(举人) 解元张玮,武进士……陆康稷 见进士
  3.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二·列传第八》:调贵溪,筑城浚河,以卓异第一。迁武选主事,忤魏忠贤落职。崇祯初复官。安宗立,累转文选郎中,秉铨公正,勋臣干请不遂。晋太仆少卿,太常卿。

参考文献

  • 钱海岳南明史》·卷三十二·列传第八
  • 《苏州府志》·卷十二·选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