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是由美國聯邦政府的官員或雇員基於其個人公務目的製作;根據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17 U.S. Code § 105),本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本模板僅適用於美國聯邦政府的原創作品,不適用於任何美國州、屬地、聯邦個體、縣、市或任何次級政府的作品。本模板也不適用於1978年以後由美國郵政署出版的郵票圖案(參看美國版權局實踐綱領第313.6(C)(1)條);本模板也不適用於部分美國硬幣,參見美國鑄幣局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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