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是由德國的公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PD-Germany 1]製作的攝影作品,且發布於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法》(UrhG)於1966年實施之前。根據現行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法》第135條第2款(UrhG §§ 135 Satz 2),版權會在發布後70年終止,並進入公有領域。
- ↑ 此處的「公法人」定義,參見1907年德意志帝國《保護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著作權法》第5條(§ 5 KUG)
本作品是由德國的公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PD-Germany 1]製作的攝影作品,且發布於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法》(UrhG)於1966年實施之前。根據現行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法》第135條第2款(UrhG §§ 135 Satz 2),版權會在發布後70年終止,並進入公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