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哈薩克斯坦《版權和鄰接權法》規定,本作品屬於下列類別之一,在哈薩克斯坦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 官方文件(法律、法院判決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或外交性質的文本)及其官方翻譯;
- 國徽和官方標誌(國旗、國徽、裝飾品、貨幣標誌和其他國家象徵和官方標誌);
- 民俗作品;
- 有關具有信息性質的事件和事實的通信。
哈薩克斯坦是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本版權標籤也可以用於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官方標誌和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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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是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本版權標籤也可以用於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官方標誌和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