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下原因之一,本作品在法國屬於公有領域:
- 其作者已於超過70年前死亡(對於合作作品而言,取其最後死者,詳見CPI art. L123-1),且並未基於任何版權延伸規定獲益(CPI art. L123-8、L123-9及L123-10)[1];
- 其是匿名或筆名作品(作者身份從未被公開),又或是集體創作作品[2],且自其出版以來已過去超過70年(CPI art. L123-3);
- 其屬於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視聽或音樂作品的錄音,且自演奏或錄製以來已過去超過50年(CPI art. L211-4)。
請注意:即便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其著作人身權仍可適用。這包括但不限於對作者姓名、質量及工作尊重的權利(CPI art. L121-1);有鑑於此,必須提供作者的署名。
- ↑ 版權延伸規則只有針對音樂作品,或是在衝突中為了法國利益服務而死的作者(Mort pour la France)才必須考慮。其他情形下,其版權期限長度一律認定為作者一生及死後70年(參見法國最高法院的聲明)。
- ↑ 集體創作作品的狀態非常嚴格,請確保其團體確實已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