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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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或稱憲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

名稱

憲法在拉丁文裏寫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然而,現代的「憲法」的概念是從西方傳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1]

特性

參見:違憲審查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2]:2936。但在現實裏,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2]:2936。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一套相應的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

使一條和憲法牴觸的法規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種,端視不同憲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嗣後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佈,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3]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而只有國家才享有主權。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獨立國家聯合體,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於其組成國家的授權,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員國地位平等並擁有退出歐盟的權力。而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着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參考文獻

  1. 聯邦德國基本法(GG)第146條 基本法的適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國自由統一之後適用所有德國人民,德國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過的憲法實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2. 2.0 2.1 辭海編纂委員會 (編). 《辞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ISBN 7532600831. 
  3. 張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