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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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简称香港居留权居港权,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的权利。“居港权”一词最先见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定义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为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就居港权作出说明如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义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的定义,以下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 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香港法例》定义

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规定,享有香港居留权即具有以下权利:

  • 在香港入境;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
  •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同时,第2AA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只可以持有以下文件才算确立及有效:

  • 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 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
  • 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在实际施行上,特区政府会在确定合符居港权法定条件后,立即在外国(含台湾澳门)旅行证件上附贴居留权证明书,但对于中国籍人士(不含台湾和澳门),居留权证明书只会附贴于单程证,其他旅行证件一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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