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 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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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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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范管理。《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国籍法》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即为中国公民[1]。中国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
国籍的取得
根据《国籍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以下人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
-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根据《国籍法》第七条,以下人得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经批准取得:
国籍的丧失
根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根据《国籍法》第9条规定,以下人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
-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 二、定居在外国的;
-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
根据上述规定,丧失中国国籍的方式,有且只有两种:
- 自动丧失:因定居国外,并且取得外国国籍而构成要件;
- 主动退出:自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
国籍的恢复
《国籍法》第13条规定: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换言之,如果该外国人是丧失中国国籍的人,一般可以利用申请恢复的方法重新获得中国国籍,但外国身份则不得保留。这适用于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移民海外、以及华侨等,因为各种因素重新回国定居之需要[3]。
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3条规定:
《国籍法》第8条规定: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国籍法》第9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南洋华侨面临的多重国籍现象[4][5]。但由于法律条文规定及香港、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多重国籍相关的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规定本国公民入外籍之后将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国家[6]。
历史背景
“中国国籍”的概念始于清政府于1909年制定的《大清国籍条例》,该条例采用父系优先血统主义并且对双重国籍予以承认,这样做的原因是此前的1907年荷属东印度当局推行属地主义的国籍政策,要求当地华侨加入荷兰国籍,清政府通过该条例赋予当地华侨国籍身份以便保护华侨。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沿用了清政府的国籍政策。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国籍法》采用父母双系血统主义,但依然承认双重国籍。
195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拒绝双重国籍。1955年,东南亚国家部分国家受西方反共宣传影响,对华人存在怀疑,甚至出现了排华运动。为了消除误会、解除怀疑、保护当地华侨,改善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1955年,首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参加第一届亚非会议(万隆会议)期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以期解决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条约容许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在条约签署后20年内,成年时选择印尼国籍或中国国籍[7],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承认一部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其中一种国籍。随后,中国政府根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8]。1980年的《国籍法》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成文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其他国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的说明,中国政府对于双重国籍问题曾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并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中国政府曾按照这一原则“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国籍法》中的规定即基于此原则。[5]
法理和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定居国外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政府对这种情况(特别是故意隐瞒自动丧失中国籍的情况)的主要应对措施是双重的。一方面,在国外,近年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办理大多数与中国国籍相关的领事手续时,都会要求当事人出示未加入当地国籍的证明,以断绝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士申请新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文件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国国内,在机场等出入境口岸根据出入境记录进行排查,同时基层派出所也会留意此类人士。若中国公民被发现已经获得了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和户籍将被注销[9]。此外,还有一些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签证的申请人非法骗取中国护照。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士,中国驻外大使馆将对其证件进行注销,并宣布作废。持证人将会被拒签或是拒绝入境[10]。
未定居获得外国国籍的
由于《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因此有时中国公民以投资而非定居获得国外护照及国籍的行为不被边检承认,此时中国国籍不会自动消失。例如,2006年时一位持有非法的几内亚比绍护照与中国签证的中国女子试图以几内亚比绍护照入境三亚,因其几内亚比绍护照为以投资移民身份购买而非以定居归化获得,中国边检便没收并不承认其几内亚比绍护照,仅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11]。
涉外子女与国籍冲突
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而另一方为外国公民者,在出生时即拥有中国国籍。比较知名的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后代包括排球运动员丁慧以及曾经参加电视选秀节目的娄婧。
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国外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规范了海外新出生华裔的国籍取得方式。但若孩子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后定居在国外且具有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12]。
儿童在出生时同时获得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情形被称为“国籍冲突”,此类情况通常是因为孩子出生于属地主义国家或者是由无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生子所致,此类儿童属于不便持用护照的人员。因此如果儿童在外国,需要申请旅行证前往中国;如果儿童在中国,则需要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离开中国[13]。
以中国公民涉及英国和美国的子女的国籍认定为例:根据英国国籍制度,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出生时父母一方为英公民或有英永久居留权者,无需进行登记或入籍程序即具有英国国籍(属人主义)[12];根据美国国籍制度,父母均为美国公民者,无论出生于何地,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属人主义)。此外,在美国出生者,不论父母的身份状态,自动获得美国国籍(属地主义)[14]。此时,中国公民在英国、美国所生子女的国籍的国籍认定便较为复杂,如下表所示:
情形 | 孩子出生时父母身份情况 | 根据孩子的出生地判断国籍 | 出生于外国
中国使领馆所发放回国证件 | |||
---|---|---|---|---|---|---|
一方 | 另一方 | 中国 | 英国 | 美国 | ||
1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冲突) |
护照(英国)
旅行证(美国) | ||
2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冲突) |
签证 | ||
3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冲突) |
签证 | ||
4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英国公民 | (冲突) |
(冲突) |
(冲突) |
旅行证 |
5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英国公民 | (冲突) |
签证 | ||
6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美国公民 | (冲突) |
签证 | ||
7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护照(英国)
签证(美国) | |||
8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护照(英国)
签证(美国) | |||
9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美国公民 | (冲突) |
(冲突) |
(冲突) |
旅行证 |
10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美国公民 | (冲突) |
签证 | ||
11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英国公民 | (冲突) |
签证 | ||
12 | 中国公民(美国永居)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冲突) |
签证 |
上表中,若中国国籍与他国国籍共存,则表示存在国籍冲突(以红色标注)。当出现国籍冲突时,中国使领馆发放旅行证;若仅认定为中国国籍,则发放护照。
国籍冲突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1982年生效的《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附件一)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15]
相关倡议
近年来,由于全球化趋势,加上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人才的海外大规模流动现象逐渐兴盛,曾有政协委员认为《国籍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当前国情,因此建议对《国籍法》部分条文作出修改,冻结部分权力、保留国籍也是目前国际上的修法趋势。2015年,有政协委员提议修改《国籍法》,建议中国承认双重国籍,支持运动员归化,以振兴中国足球的发展[16]。在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建议删除《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此外他还在提案中设计,一旦《国籍法》进行修改后,则“拥有外籍的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该提案也建议“仍具有中国国籍者,在入境中国时应使用中国护照[6]”,即规定中国国籍者必须以公民身份归国。2018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为“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17]”。
在港澳台地区的实施
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
根据《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内地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港澳特区,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和变更的机关,入境事务处依法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的安排,特区政府是具体的执行者,对于国籍认定的做法也会较为开放。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持有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不罕见。
在香港及澳门主权和政权移交之前,绝大多数香港永久居民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而大部分澳门居民则持有葡萄牙护照与葡萄牙外国人士护照。由于香港回归的缘故,现今很多两地居民均有除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身份(如“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公民或葡萄牙国籍等)。鉴于上述情形,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1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香港及澳门回归之前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表示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及澳门永久居民可使用英葡两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19][20]
为了解决在1997年回归以前很多居民早就拥有双重国籍的实际问题,特区政府对国籍法的认定与执行方式,乃是将外国国籍视为外国签发的旅行证件,因此港澳居民可以合法保留外国国籍(身份),但在中国境内(含港澳特区)不予承认。外国国籍所赋予的权利仅能于境外使用。中国政府在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联合声明》备忘录中指出,根据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21]1990年波斯湾战争爆发时,香港华商林本宁正在科威特,由于他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伊拉克当局视他为英国人,不准他出境。中国大使馆为他开出他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并帮助他撤离。[22]。2021年2月9日,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决定,指明除非有外国国籍人士,声明及获确认外国国籍,否则仍被视为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属于国际法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亦指出,在包括中国在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公民不会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有关安排是国际惯常做法[23]。
对台湾居民的执行
台湾居民不使用台湾当局发放的国际旅行证件,而是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入大陆地区。包括台湾当局认定的所谓“无户籍国民”(如尽管从未在台湾定居但持有台湾当局发放“护照”的韩国华侨)在内“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但拟前往大陆,或需从国外直接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台湾人士”以及“持台湾身份证件但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此外,台湾居民在特殊情况下,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10年代,台湾居民从中国大陆出境前往俄罗斯旅游时,存在普通地使用“一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台湾居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向组团社或代办社报名交费,由“本人”到相关入境部门办理旅行证件,公安机构会发出“一次旅游有效的护照”[24]。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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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立坤 (编).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衝突与协调. 中华书局(香港). 2016: 181–182 (中文).
- ↑ 林郑月娥:双重国籍人士在港不受外国领事保护. 大公文汇全媒体. 2021-02-09 [2021-02-09].
- ↑ 台男子持大陆“临时护照”赴俄 回台后户籍被注销. 2017-11-08 [2020-12-07].
- 参考书目
- 张勇、陈玉田 著. 《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ISBN 7503634219.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人大网. [2013-02-25]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540章)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