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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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罚,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国即存在特赦,[1]有所谓“八议”之同罪异罚之说。学者认为,西方特赦权的开始始于19世纪的英国君主,在司法独立以及国会扩权的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2]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减刑及其他从宽处分(clemency)的作为,与特赦相关;另外特赦与宽恕的概念也相关,英语中指称“赦免”的Pardon一词,和指称“原谅”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给列为同义词。[3]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 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视为非法,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特赦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均曾于近代特赦其过去的当权者。
  • 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给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 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新皇帝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战胜纪念日等等.
  • 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 解决某些司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女皇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及与原住民文化有关的王光禄案等。

特赦实例

中国

宋朝

  •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清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文献

  1. 《宋史·河渠志三》:“知县 宋炎 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清 赵翼 《瓯北诗话·杜少陵诗》:“帝特谓 曲江 曰:‘卿无以 王衍 知 石勒 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2. 比较宪法,曾繁康
  3. Pardon Synonyms, Pardon Antonyms. Merriam-Webster Thesaurus. Merriam-Webster, Incorporated. [2021-05-18].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