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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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违法性- |
-罪责- |
-正犯与共犯- |
-罪数- |
刑罚论 |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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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
法益(德语:Rechtsgut)是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概念,简而言之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侵害法益是构成犯罪的基础,目前刑法学的主流理论认为,每个犯罪必定有其保护的法益;若无保护法益存在,即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沿革
“法益” 一词的原文是Rechtsgut,在德语中是“法律”(Recht)和“财”(gut)的组合,由德国刑法学者卡尔·宾登于1872年提出,他主张权利与法益是不同的概念,权利无法被侵害,法益才是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不过,宾登并未能够清楚解释法益的内涵,封·李斯特则进一步提解释法益乃“法律所保护的人类生活利益”,此后学说逐渐发展出“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概念,并延伸出保护客体一词。
法益的概念原先是在结果不法的基础上,承袭先前权利侵害说的内容稍作修正。然而20世纪初期,受到纳粹主义与新黑格尔主义的影响,此一时期的法益解释开始变质,并且由于先前形式自由主义导致的内容空洞,部分纳粹刑法学者试图将纳粹精神融入法益概念,认为法益并非发动刑法的唯一基础,而开始强调单纯违反义务应构成不法,甚至不乏主张废除法益概念者。
战后,刑法学界意识到法益诠释的内涵空泛问题,开始在防卫性民主的概念下充实法益的概念,并逐渐推演出“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唯一任务”,以限缩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避免重蹈纳粹时期政府滥权的覆辙。
分类
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人民发动刑罚,以及决定刑罚的程度,端赖行为人侵害社会认可利益的大小而定,一般区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大类,称为法益三分说;另外也有以个体为出发点,分为“个人法益”与超“超个人法益”的法益二分说。
一般认为,由于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因此对于连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得保护。
个人法益的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 生命法益
- 身体法益
- 财产法益
- 名誉法益
- 隐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