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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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法益(德语:Rechtsgut)是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概念,简而言之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侵害法益是构成犯罪的基础,目前刑法学的主流理论认为,每个犯罪必定有其保护的法益;若无保护法益存在,即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沿革

“法益” 一词的原文是Rechtsgut,在德语中是“法律”(Recht)和“”(gut)的组合,由德国刑法学者卡尔·宾登于1872年提出,他主张权利与法益是不同的概念,权利无法被侵害,法益才是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不过,宾登并未能够清楚解释法益的内涵,封·李斯特则进一步提解释法益乃“法律所保护的人类生活利益”,此后学说逐渐发展出“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概念,并延伸出保护客体一词。

法益的概念原先是在结果不法的基础上,承袭先前权利侵害说的内容稍作修正。然而20世纪初期,受到纳粹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的影响,此一时期的法益解释开始变质,并且由于先前形式自由主义导致的内容空洞,部分纳粹刑法学者试图将纳粹精神融入法益概念,认为法益并非发动刑法的唯一基础,而开始强调单纯违反义务应构成不法,甚至不乏主张废除法益概念者。

战后,刑法学界意识到法益诠释的内涵空泛问题,开始在防卫性民主的概念下充实法益的概念,并逐渐推演出“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唯一任务”,以限缩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避免重蹈纳粹时期政府滥权的覆辙。

分类

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人民发动刑罚,以及决定刑罚的程度,端赖行为人侵害社会认可利益的大小而定,一般区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大类,称为法益三分说;另外也有以个体为出发点,分为“个人法益”与超“超个人法益”的法益二分说

一般认为,由于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因此对于连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护的法益,刑法不得保护。

个人法益的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 生命法益
  • 身体法益
  • 财产法益
  • 名誉法益
  • 隐私法益

参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