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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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葬又称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穴,以保证死者亡魂冥福。以活人陪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人殉并不同于人祭,并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质,且人殉中也会有自愿殉葬的现象。

中国自古以来,有赐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贵族尊亲属等的风俗,这多半是一种褒扬死者的作法。明清至民国初年,更为常见的是女性因贞节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时,自杀以殉。此类行为备受政府和民众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据《褒扬条例》、《褒扬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对守寡殉夫的贞妇烈女进行褒扬。1928年后,对殉夫妇女的表彰因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结束。

中国

殉葬习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中就已开始出现。根据考古发现,商朝贵族死后有时会有战俘或死者亲属、亲兵作为殉葬品,即人殉。甲骨文记载的商朝的人祭约一万三千,其中四分之三为武丁时期,主要为战争俘虏,武丁之后商朝的人牲和人殉都在不断减少。在安阳小屯侯家庄发掘的殷陵大墓中,殉人竟有百余人之多。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最多的一次杀了585个战俘进行人祭。《西京杂记》卷六记载:“幽王(周幽王)冢甚高壮,羡门既开,皆是石垩,拔除丈余深,乃得云母深尺余。见百余尸纵横相藉,皆不朽。唯一男子,余皆女子,或坐或卧,亦犹有立者,衣服形色不异生人。”周王陵至今尚未被考古发现,但在宝鸡茹家庄西周墓、长安张家坡西周遗址、鲁国东南部的山东沂水刘家店子殉人墓和山东临沂凤凰岭殉人墓、曾侯乙墓等多地都发现过殉人。《墨子·节葬下》所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史记·秦本纪》就有记载,秦武公死时,“初以人殉死,从者66人。”秦景公墓中挖出166具殉人和20个人牲。战国中期,秦献公曾下令禁止人殉。[1]另外秦始皇死时,最有名的陪葬物并非活人,而是象征保卫的兵马俑,虽然秦始皇陵尚未被挖掘,但是《汉书》中记载秦始皇陵杀殉了数万人。[2]礼记·檀弓下》记载,陈干昔临死时嘱咐儿子让两个婢女与他殉葬,其子说:“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说明摒弃殉葬渐成新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以俑代人殉葬(秦始皇的兵马俑即为一例),而以人形俑陪葬甚至也被认为不仁。

汉朝以后,活人殉葬习俗式微,但偶有发生。如史书记载三国时吴将陈武战死,孙权下令以陈爱妾殉葬。[3]汉武帝生前曾禁止殉葬,死后无人殉陪葬的记载,但陕西考古人员称在其陵墓茂陵附近发现大量修陵人的墓地。从汉朝到宋朝,除边远地区以外,殉葬多半是偶然的事件,不再是一种制度。

辽金元时期

辽金年代,一些边疆民族依然保留着活人殉葬的习俗。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平甚至强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金代女真贵族下葬风俗是不用棺椁但要殉葬,‘死者埋之而无棺椁,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宋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成吉思汗死时,灵柩经过之处,所遇之人“尽杀之”以殉葬,杀了近两千人,另外还用四十名贵族女子殉葬。[4]马可·波罗游记》记载成吉思汗的孙子蒙兀死时杀殉了两万多人。[5]到了大蒙古国改国号为元朝后,殉妾行为被禁止。[6]有学者根据伪书心史》的记载,认为初因循元朝人殉制度,历来反对人殉的儒家文化尚不能发挥其作用。[7][8]

明清时期

明朝初期起,殉葬制度在中原地区被明太祖重新恢复[6]。除皇帝的妃嫔外,宗室藩王亦有效仿。明太祖生前命自己亡故儿子的妻妾殉葬,如秦王朱樉王氏。明太祖死时,有十数名后宫女子殉葬[9]明惠宗对生殉宫女的家属进行了表彰和封赏,“洪武三十一年七月,建文帝以张凤、李衡、赵福、张弼、汪宾、孙瑞、王斌、杨忠、林良、李成、张敏、刘政等,由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百户,其官皆世袭。以诸人皆西宫殉葬宫人父兄,世所称朝天女户者也。”明成祖对殉葬持支持态度,永乐初年,朝廷讨论要革除明惠宗升授的官员。明成祖表示:他每这几家都是好职事,不动[10]。明成祖死后有十六个妃子和几十名无位号的宫御生殉,所被迫殉葬的妃嫔中还有朝鲜女子韩丽妃,朝鲜史书载有集体殉葬时女子们的哭泣哀求情景,惨不忍睹[11]

明仁宗有五妃生殉[12],其中包括有宠、有三个儿子并家有侯爵封号的郭贵妃明宣宗有十名女子殉葬,除其一为惠妃何氏(追赠贵妃),其余皆无妃位,英宗年间方为她们追赠妃号,加以谥号。

明英宗反对殉葬,但因政治原因也曾在复辟成功后亲自下令其弟明代宗的妃嫔殉葬。直到明英宗去世前才命令废除活人殉葬[13]。《明史·英宗后纪》评论他,“罢宫妃殉葬,则盛德之事可法后世者矣。”王世贞在《弇山堂别集[10]》中称:“此诚千古帝王之盛节。”继任皇帝明宪宗忠实执行之,自此,明朝妃嫔殉葬制度被从法制上禁绝。但皇族要求妻妾殉葬的思想仍存。成化十年(1474年)七月甲戌[14],辽王朱豪墭上奏嫡长子朱恩鏋病故,儿子的妻妾们“俱无所出,宜令殉葬”。明宪宗表示:“先帝上宾,顾命,毋令后宫殉葬,可以为万世法。况王府前此未尝有用殉者。今辽王葬其子乃欲以其妇殉之,何其戾耶,礼部其移文所司启王勿用迁其妇别室毋令失所。”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宁河康僖王朱美堛逝世,宫人王氏等人俱自尽,并赠夫人。王世贞认为这是明宪宗“以其节烈而旌之,不知其亦从殉也”[10]

清兵入关之前,后金社会存在活人殉葬的记载。天命八年(1623年),努尔哈赤的妹妹沾河姑逝世,“以两女殉之”[15]。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尔哈赤病死,大福晋阿巴亥殉葬,一说为努尔哈赤的命令“俟吾终,必令殉之”,一说为阿巴亥感太祖生前的宠爱,自愿殉死;实则很可能是皇太极为继承权争夺,逼杀嫡母的结果。另有侍臣雅荪,因逃避殉葬而被逮捕处死[16]。清太宗死,侍从敦达里安达里两人当众自杀殉葬。

入关之后的顺治朝,此风仍存。《汤若望回忆录》载董鄂妃去世后,清世祖将30名宫女太监殉葬。世祖死时,贞妃董鄂氏和侍从傅达理两人自杀殉葬。到清圣祖康熙年间,御史朱斐上书,“屠残民命,干造化之和。僭窃典礼,伤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惨忍伤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责问奴仆,或畏威而不敢不从,或怀德而不忍不从,二者俱不可为训。且好生恶死,人之常情,捐躯轻生,非盛世所宜有。”康熙十二年(1673年)禁奴仆殉主,明令彻底废除活人殉葬之习。社会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女性殉夫

民国时期

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据《褒扬条例》、《褒扬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对守寡、殉夫的贞妇烈女进行褒扬。新文化运动中,中国知识分子就家庭伦理与妇女问题进行讨论,对传统道德伦理进行批判。其中,胡适于1918年7月在《新青年》发表文章《贞操问题》。他绝对反对褒扬贞操、推崇自杀殉夫的法律,“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1928年后,官方推行的贞节旌表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结束。

印度寡妇殉夫

印度寡妇殉夫("Ceremony of Burning a Hindu Widow with the Body of her Late Husband"), 取自 Pictorial History of China and India, 1851年.

在古印度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不许改嫁,以后规定日渐严苛,必须殉葬,殉葬制度又称娑提(亦作萨蒂),是古印度神话故事中的一名年轻女神,娑提因父亲侮辱她的意中人湿婆神而跳入圣火中自杀,然后转生为雪山神女与湿婆重逢。

最早的殉葬行为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拉蔚威玛(Raviverma)王妃殉葬,印度人相信一个殉葬的妇女将能够升上天堂。殉葬者要穿上当新娘时的全套盛装,坐上柴堆,然后再点火,可能跟死去的夫婿一起烧化,或单独自焚。如果死者多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

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1817年英国统治孟加拉邦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自焚。1819年孟加拉邦竟有839名寡妇殉夫。

1829年寡妇殉葬被英国官方宣布为非法,印度妇女当时上街示威游行,要求还妇女以殉夫的权利,殉夫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偏远村落仍保有此恶习。今日印度寡妇自焚殉葬事件仍时有所闻,并且受到推崇,但大多数寡妇都是被迫殉葬的。

1987年,印度拉贾斯坦邦一村庄有位18岁少妇鲁普·坎瓦尔被逼自焚死,印度全境掀起抗议风潮,为此印度政府曾修订防止寡妇殉葬的法律,任何与娑提有关的行为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终生监禁[17]

日本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殉死
假名じゅんし
平文式罗马字Junshi

在日本,殉死指紧随死去的君主而自杀的行为,形式一般是切腹

1912年明治天皇驾崩后,日本陆军大将乃木希典在明治天皇葬礼当天切腹自尽,其妻乃木静子亦自刎殉死。1989年昭和天皇驾崩之后亦有多人殉死[18][19]

“殉葬”与“陪葬”

有少数人误会,“殉葬”只限于活人或动物,事实上并没有这么严苛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辞典网络版把“殉葬”解释为“用人、俑或器物等陪同死者下葬”、“亦作陪葬”,并不限于活体。

参见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北大汉简周训
  2. 《汉书·楚元王传》:秦始皇帝葬于骊山之阿,下锢三泉,上崇山坟,其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有余;石椁为游馆,人膏为灯烛,水银为江海,黄金为凫雁。珍宝之臧,机械之变,棺椁之丽,宫馆之盛,不可胜原。又多杀官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
  3. 《三国志·吴书》
  4. 何建民《中国殉葬史》&冯承钧《成吉思汗传》
  5. 《马可·波罗游记》:蒙古大汗时,杀最良之马以供大汗来世之用,蒙兀没时,送葬之途次,遇人尽杀之,其数在2万人以上。
  6. 6.0 6.1 曲义伟主编《中国禁史(第二册):侍妾文化史》,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42页
  7. 周永坤《解禁中的人权──中国人权研究》P46
  8. 《心史》:“虏主及虏主妇死,剖大木刳其中空,仅容马革裹尸纳于中,复合其木,僭用金束之于外,皆归于鞑靼旧地,深葬平土,人皆莫知其处。往葬日,遇行路人,尽杀徇葬。”
  9. 明人毛奇龄《彤史拾遗记》记载,“太祖以四十六妃陪葬孝陵,其中所殉,惟宫人十数人。”
  10. 10.0 10.1 10.2 弇山堂别集·卷十五》殉葬宫妃之典:英宗遗命止宫妃殉葬此诚千古帝王之盛节,而未有能考,累朝从殉之人与事者故略记之。高皇帝殉葬宫人系建文中追封,不可考,独有所谓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者,初以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户百户。永乐初议革建文升授官员,上曰他每这几家都是好职事不动,通调孝陵卫带俸世袭至今,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太宗殉葬诸妃,考仁庙录不见赠谥,当是误遗之耳。洪熙元年七月,追谥皇庶母仁宗贵妃郭氏曰恭肃淑妃,王氏曰贞惠丽妃,王氏曰惠安顺妃,谭氏曰恭僖,充妃黄氏曰恭靖,内郭氏、二王氏即二十二年十月所册立者也。宣德十年八月,追赠皇庶母宣宗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赵氏为贤妃谥纯静,呉氏为惠妃谥贞顺,焦氏为淑妃谥庄静,曹氏为敬妃谥庄顺,徐氏为顺妃谥贞惠,袁氏为丽妃谥恭定,诸氏为恭妃谥贞静,李氏为充妃谥恭顺,何氏为成妃谥肃僖,其册辞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又考正统四年六月,周宪王有炖薨,无子,乙酉,上贻书王弟祥符王有爝,令其自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年少有父母各遣归其家,又十日乙未宪王府以王正室巩氏等死殉,事闻,赐谥贞烈赠夫人,施氏、欧氏、韩氏、陈氏、张氏、李氏俱赐谥贞顺赠夫人,予祭及葬用一品礼,未及闻上命故也,当是时帝甫十三,而有此书其止殉张本哉。至成化四年辽王豪墭上言,嫡长子恩鏋,天亡子,欲以其妇冯氏、妾曹氏殉,上贻书切责之,令移其妇妾于宫中,供养如法,毋使失所。然二十二年,宁河康僖王卒,宫人王氏杨氏张氏段氏俱自尽,俱赠夫人,赐祭及葬,盖上以其节烈而旌之,不知其亦从殉也,呜呼英庙之仁泽逺且大矣。
  11. 《李朝实录》:帝(永乐帝朱棣)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之于庭,饷辍,俱引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木小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颈而死。韩氏临死,顾谓金黑(韩丽妃的乳母)曰:“娘,吾去!娘,吾去!”语未竟,旁有宦者去床,乃与崔氏俱死。诸死者之初升堂也,仁宗亲入辞诀。韩氏泣谓仁宗曰:“吾母年老,愿归本国。”
  12. 《明宣宗实录》记有:贵妃郭氏,谥恭肃;淑妃王氏,谥贞惠;丽妃王氏,谥惠安;顺妃谭氏,谥恭僖;充妃黄氏,谥恭靖。
  13. 《稗事汇编》记载:明英宗临崩时说:“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
  14. 明宪宗宝训·卷之二》明礼○成化十年七月甲戌.辽王豪墭奏嫡长子恩鏋病故.其继妃冯氏妾曹氏俱无所出宜令殉葬.上曰.先帝上宾.顾命毋令后宫殉葬.可以为万世法.况王府前此未尝有用殉者.今辽王葬其子乃欲以其妇殉之.何其戾耶.礼部其移文所司启王勿用迁其妇别室毋令失所
  15. 满文老档·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十二日,汗之妹小福晋殁,以二女殉之。汗因其妹亡而欲前往时[……]
  16. 《天聪东华录》雅荪出微贱,因叶赫兵临兀扎鲁城时,有大功,太祖擢为大臣,宠任独优,尝以殉葬自矢。后太祖崩,不殉葬且轻慢丧礼,至是复欲逃,故杀之。
  17. Commission of Sati (Prevention) Act, 1987 (1987年制止非法萨蒂运动)印度政府国家妇女资源中心(NCRW)。
  18. 1989年1月8日 读卖新闻“昭和天皇崩御 ‘お供’と87岁男性が后追い自杀/和歌山”
  19. 1989年1月9日 每日新闻“‘一兵士としてお供’と昭和天皇の后追い自杀-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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