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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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英语:presumption of innocence[1][2]拉丁语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意指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在法院上应该先被假定为无罪。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在这个原则下,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应负起举证责任,应负责收集足够的可靠证据,以证明被告在事实上的确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则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怀疑

概念演变

在《尚书》〈大禹谟〉中,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个无罪推定的雏形,由当时的贤臣皋陶实行[3]

罗马共和国十二表法亦提到无罪推定的概念。拉丁法谚,宣称有罪者,应负起举证责任,这个责任不应该交给宣称自己无罪的人(拉丁语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体现了这个原则。

无罪推定在启蒙运动中再次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句话现在常被简化为“一个人未定罪之前,都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的证明,即认定该当事人无罪。换言之,证明被告有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诉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现行作法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联合国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中国

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95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前版本为第195条第(3)项,出处文中为162条第(3)项)[4]

 中国香港

香港作为前英国属地,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行使无罪推定原则对待疑犯,即疑犯在未在审讯中判处罪成前,必须假设疑犯或者被告均为清白无罪。这原则贯穿香港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步骤。英国上议院议员约翰·绅奇勋爵形容此原则为“贯穿英国刑事法的金线”。然而部分严重罪行如叛国、非礼、偷拍裙底及毒品罪行,仍属有罪推定,被告人必须承担一切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罪。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亦要求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证据均达到无合理疑点准则方可以将被告定罪;否则,在疑点利益(benefit of doubt)归于被告的原则下(另一由无罪推定原则延申出来的原则),被告会被判处无罪。

香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86年中的R. v. Oakes的案例,奠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除了透过案例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香港亦透过成文法来更明确清晰地确保其原则及其延申权利获得认可及给予保障。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二)(庚)条保障不自我指控权及缄默权[5]

参考文献

  1. (中文) 无罪推定原则的英文
  2. (英文) Definition from Nolo’s Plain-English Law Dictionary
  3.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亅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亅《尚书》〈大禹谟〉
  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
  5. 5.0 5.1 《新版香港法概论》;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陈弘毅,陈文敏,李云菁,陆文慧合编; ISBN:978-962-04-2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