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3]。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最后,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废除。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现代
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及朝鲜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
案例
- 钟理和与钟台妹
1932年,钟理和在结束私塾课业后随父亲迁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浓庄(今高雄市美浓区)经营笠山场;并在当地认识了他日后的妻子钟台妹。1938年,他与钟台妹同姓结婚受阻,1940年与钟台妹私奔前往伪满洲国,钟理和的小说《贫贱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场》等,皆取材自钟台妹私奔结婚的真实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