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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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同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

历史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3]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最后,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废除。

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贯绝对不可,否则视为不伦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现代

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朝鲜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

案例

  • 钟理和与钟台妹

1932年,钟理和在结束私塾课业后随父亲迁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浓庄(今高雄市美浓区)经营笠山场;并在当地认识了他日后的妻子钟台妹。1938年,他与钟台妹同姓结婚受阻,1940年与钟台妹私奔前往伪满洲国,钟理和的小说《贫贱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场》等,皆取材自钟台妹私奔结婚的真实故事。

注释

  1. 国语·晋语四》
  2.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3. 《左传·昭公·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