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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
中文:「超羣」商標文字和圖案(中國商標註冊號:777364) |
日期 | 1993 |
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網上檢索系統 |
作者 | 寶佳商標有限公司(BAKERY TRADEMARK LIMITED) |
許可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38號裁決書裁定,「超群」標識未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不具有獨創性。
將寶佳公司受讓的「超群」標識與「超群」二字普通篆體及隸書的不同書寫方式進行對比,其表現形式並未顯示存在獨特的風格,僅存在細微的差別,本案「超群」標識未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不具有獨創性。寶佳公司還主張「超群」標識中不規則的邊框因「虛實相間、粗細不同、殘破有序」而具有獨創性,對此本院認為,「超群」標識不規則的邊框是仿古印章的普遍特點,未達到最低限度的創造性,不具有獨創性。寶佳公司還主張「超群」標識中文字與邊框的組合屬於美術作品,從其表現形式看,文字與邊框的組合屬於普通印章的特點,未達到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不具有獨創性。因此,即便「超群」標識系李曾超群獨立完成,也因其沒有達到最基本的智力創造高度而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此文件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
- 圖片內容僅包含簡單的幾何圖形、化學結構式、不具備獨創性的少量文字等;
- 直方圖、折線圖、餅圖等統計圖表等,以網絡連結、少量文字等的生成的二維碼、條形碼,以及解釋該統計圖表、二維碼等含義的少量文字說明;
- 其他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不具獨創性的作品。
在中國,文字的字體同樣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按此理由上傳的圖片中,若有文字出現,則該文字不應該使用未經授權的字體。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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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用戶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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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22年12月11日 (日) 17:00 | 112 × 136(3 KB) | 待春(對話 | 貢獻)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zh|1=“超羣”商标文字和图案(中国商标注册号:777364)}} |date =1993 |source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 |author =宝佳商标有限公司(BAKERY TRADEMARK LIMITED) }} Category: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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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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