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摘自国家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年第×号)。
参见:《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以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 引领高质量发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8-04 [2023-11-16].
参见:《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以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 引领高质量发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8-04 [2023-11-16].
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版发函〔2020〕1号
湖南省版权局:
《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文本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标准是否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关于标准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推荐性标准的著作权属于标准作品的作者;一般情况下,主持编写标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系受委托创作的标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标准出版物出版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其权属进行认定。
此复。
国家版权局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下列内容不适用于该法,因此属于公有领域。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