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冲绳返还”(日语: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称为所谓“冲绳的复归”(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冲绳县)的治理权(含行政、立法、司法等权)“移交”日本,使日本再次统治琉球的历史事件[1]。
过程
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所谓“旧金山和约”里,日本同意联合国托管琉球(冲绳),并在联合国托管前由美国暂时取得琉球治理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后,美国在琉球(冲绳)设立琉球政府,兴建军事基地。美国在琉球(冲绳)的施政引发了当地民怨。
日本佐藤荣作当局将“冲绳返还”列入重大课题之列。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订《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所谓的“冲绳返还协定”[1],美国把冲绳的行政权移交日本。同年12月31日,为确保冲绳法制顺利过渡、并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订立的《冲绳复归相关的特别措置法》由天皇公布生效。
在屋良朝苗等复归赞成派的努力下,美国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将冲绳的管理权移交日本,冲绳县复县。
1978年7月30日,冲绳县内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复左行制,象征着日本全面重新“接管”冲绳及“法制统一”。然而,驻日美军依然在冲绳县拥有大量军事基地。
参考文献
- ↑ 1.0 1.1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PDF). June 17, 1971.(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