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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Y-NC-ND<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d-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CC-BY-NC-ND<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d-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 {{divbox|gray||3=[[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截取了原告作品《延时长沙》(以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的部分片段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汇编权。<ref>《唐×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6号):“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br>本案中,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原告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br>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关于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人身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增删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该项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本案中,原告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被告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广播权。《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251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星辰在线网站(××/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被告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在长沙,我等你》系被告在网站上发布。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汇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汇编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唐×、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75号):“关于焦点三。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唐亮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唐亮主张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关于署名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唐亮的署名权。关于修改权,唐亮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已对唐亮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广播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唐亮亦无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被诉侵权作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星辰在线网站(<nowiki>×××.cn/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nowiki>)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在长沙,我等你》系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故唐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了唐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改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汇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唐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汇编权。综上,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f>}}
| {{divbox|gray||3=[[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截取了原告作品《延时长沙》(以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的部分片段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汇编权。<ref>《唐×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6号):“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br>本案中,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原告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br>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关于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人身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增删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该项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本案中,原告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被告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广播权。《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251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星辰在线网站(××/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被告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在长沙,我等你》系被告在网站上发布。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汇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汇编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唐×、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75号):“关于焦点三。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唐亮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唐亮主张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关于署名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唐亮的署名权。关于修改权,唐亮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已对唐亮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广播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唐亮亦无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被诉侵权作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星辰在线网站<nowiki>×××.cn/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nowiki>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在长沙,我等你》系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故唐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了唐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改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汇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唐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汇编权。综上,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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