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著作权详细指南:修订间差异

帮助页面
添加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67行: 第167行:
{{divbox|gray||3=
{{divbox|gray||3=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年11月12日,〔1998〕知他字第6号)第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ref name="1998ztzd6h" />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年11月12日,〔1998〕知他字第6号)第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ref name="1998ztzd6h" />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淄博王某某非法销售国内推荐性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高青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ref>{{Cite web |date=2022-01-26 |title=【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url=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31686276694352 |website=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f><ref>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322刑初136号(节录):“……13、国内标准鉴定函(证明)31份证实:“标准文献网”所销售的标准出版物中,侵犯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等国内23家单位的标准出版发行权,国家强制性标准357条,推荐性标准10558条,合计标准10915条。<br>“14、国外标准鉴定文件6份证实:“标准文献网”所销售的标准出版物中,侵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224条,侵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129条,侵犯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L)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30条,侵犯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ASTM)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152条,侵犯德国标准化学会(DIN)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67条,侵犯英国标准协会(BSI)专有著作权的标准有102条,合计标准704条。<br>“15、被告人王某某1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25日销售标准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25日销售标准2389条,但牟利金额不详。<br>“16、抽样标准27份证实: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从测绘出版社、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等20家国内标准出版社以及ISO、IEC等7家国外标准机构的标准中随机抽取的27份涉案“标准”样本的情况。<br>“1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市监标创函[2019]2350号)证实:标准作为有形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具有著作权;国家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单位,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br>“1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际标准版权归属有关情况的复函》(国标委发函[2020]23号)证实:ISO、IEC对其组织制定颁布的相关国际标准出版物依法享有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r>“19、《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证实: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ref>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淄博王某某非法销售国内推荐性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高青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ref>{{Cite web |date=2022-01-26 |title=【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url=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31686276694352 |website=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f><ref>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322刑初136号</ref>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金盾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使用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侵犯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质检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ref>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437号(节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br>“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br>“质检出版社提交了关于涉案标准独创性的说明,其中载明:涉案标准包括文字、图形、公示等内容。<br>“在涉案标准的文字和表格数据形成过程中,首先需要凭借一定经验,总结出相应的具体数据,随后在实践中检验计算上述数据;其次,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对有误差的数据进行调整、矫正;同时,还需要将调整后的数据反复多次进行实践检验,以求达到最合理、最优化的计算数据;最后,通过研究国家最新的行业标准分析实际使用需求,将上述在实践和经验中得来的数据整理成国家推荐性标准。<br>“在涉案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还涉及分析大量读者来信、来电记录、收集典型难解问题以及专家参考意见等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最终形成了涉案标准这一有形的智力创造成果。<br>“质检出版社还提交了关于涉案标准的形成、制定说明,其中载明涉案标准的制定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前言部分载明的东北林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黑龙江省通河县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林业大学和西南林业大学等单位,都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的组织下进行研究、撰写、采集工作,代表国家标准部门进行制定。<br>“在涉案标准的酝酿、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标准起草工作组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并结合现有研制技术、生产经验、应用现状和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以国产原木的生产及应用为主要参考依据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广泛邀请全国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单位和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工作,涉案标准的制定全部在国家标准委的委托、指导和建议下进行。<br>“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于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的通知》载明,国家标准委决定成立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主要负责研究建立与全国“双打”办、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等部门的联系机制,分析研判标准侵权盗版形势,确定打击工作重点和具体安排,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标准版权的专项行动,研究决定标准版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标准版权政策和版权保护成果的宣传。<br>“国家标准委官网(www.sac.gov.cn)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进展》一文载明,2012年,国家标准委专门成立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质检出版社),制定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和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政策。<br>“2018年2月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出具《著作权声明》,其中载明: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作为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标准的版权。<br>“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委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发行国家标准。<br>“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其中载明,标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br>“标准作为有形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因此,标准具有著作权。<br>“《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br>“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br>“我国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发布单位。<br>“从国际上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是ISO出版物及其相应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所有者。<br>“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br>“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了题为《国家标准委负责人解读》的文章,其中载明,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br>“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号函),载明了如下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br>“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br>“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br>“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br>“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br>“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br>“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br>“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br>“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br>“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br>“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br>“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br>“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br>“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br>“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br>“上述部门规章现行有效。……”</ref>。
* [[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金盾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使用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侵犯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质检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ref>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437号</ref>。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