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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闻百科<u>不鼓励</u>用户使用合理使用或适当引用内容。<u>如果存在公有领域内容、“自由版权”内容、“全景自由”内容、知识共享“署名—禁止演绎”许可证授权的内容等供替代的,则不应使用其他合理使用内容</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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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最小限度使用”(''de minimis'',缩略自''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直译为“法律不问琐事”)是一种可能的抗辩。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Davis v. The Gap, Inc.'', 246 F.3d 152, 173 (2d Cir. 2001)一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微小或微不足道的方面进行原样复制时,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是,若受复制的作品是某一作品的主要部分,则很可能构成侵权。<ref>Davis v. The Gap, Inc.'', 246 F.3d 152, 173 (2d Cir. 2001)一案的法官说理称:“The ''de minimis'' doctrine is rarely discussed in copyright opinions because suits are rarely brought over trivial instances of copying. Nonetheless, 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law of copyright. Trivial copying is a significant part of modern life. Most honest citizens in the modern world frequently engage, without hesitation, in trivial copying that, but for the ''de minimis'' doctrine, would technically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law. We do not hesitate to make a photocopy of a letter from a friend to show to another friend, or of a favorite cartoon to post on the refrigerator. Parents in Central Park photograph their children perched on José de Creeft’s Alice in Wonderland sculpture…When we do such things, it is not that we are breaking the law but unlikely to be sued given the high cost of litigation. Because of the ''de minimis'' doctrine, in trivial instances of copying, we are in fact not breaking the law. If a copyright owner were to sue the makers of trivial copies, judgment would be for the defendants. The case would be dismissed because trivial copying is not an infringement.”(译文:在版权案件的(辩护)意见中,很少讨论“最小限度使用”原则,因为诉讼很少针对微不足道的复制事件提起。尽管如此,其属于版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琐碎的复制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中大多数诚实的公民经常毫不犹豫地进行琐碎的复制,但对于“最小限度使用”原则,这在技术上将构成违法行为。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复印朋友的信给另一个朋友看,或者复印最喜欢的卡通片放在冰箱上。中央公园的父母在何塞·德·克雷夫特(José de Creeft)的爱丽丝梦游仙境雕塑上拍摄他们的孩子……当我们做这样的事情时,并不是说我们违法了,而是由于诉讼费用高昂,不太可能被起诉。由于“最小限度使用”原则,在微不足道的复制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如果版权所有者起诉琐碎副本的制作者,则判决将针对被告。该案将被驳回,因为琐碎的复制不是侵权。)
在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最小限度使用”(''de minimis'',缩略自''De minimis non curat lex'',直译为“法律不问琐事”)是一种可能的抗辩。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Davis v. The Gap, Inc.'', 246 F.3d 152, 173 (2d Cir. 2001)一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微小或微不足道的方面进行原样复制时,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是,若受复制的作品是某一作品的主要部分,则很可能构成侵权。<ref>该案法官说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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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5. The ''de minimis'' doctrine is rarely discussed in copyright opinions because suits are rarely brought over trivial instances of copying. Nonetheless, 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law of copyright. Trivial copying is a significant part of modern life. Most honest citizens in the modern world frequently engage, without hesitation, in trivial copying that, but for the ''de minimis'' doctrine, would technically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law. We do not hesitate to make a photocopy of a letter from a friend to show to another friend, or of a favorite cartoon to post on the refrigerator. Parents in Central Park photograph their children perched on José de Creeft’s Alice in Wonderland sculpture…When we do such things, it is not that we are breaking the law but unlikely to be sued given the high cost of litigation. Because of the ''de minimis'' doctrine, in trivial instances of copying, we are in fact not breaking the law. If a copyright owner were to sue the makers of trivial copies, judgment would be for the defendants. The case would be dismissed because trivial copying is not an infringement.</p>

<p>译文:在版权案件的(辩护)意见中,很少讨论“最小限度使用”原则,因为诉讼很少针对微不足道的复制事件提起。尽管如此,其属于版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琐碎的复制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中大多数诚实的公民经常毫不犹豫地进行琐碎的复制,但对于“最小限度使用”原则,这在技术上将构成违法行为。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复印朋友的信给另一个朋友看,或者复印最喜欢的卡通片放在冰箱上。中央公园的父母在何塞·德·克雷夫特(José de Creeft)的爱丽丝梦游仙境雕塑上拍摄他们的孩子……当我们做这样的事情时,并不是说我们违法了,而是由于诉讼费用高昂,不太可能被起诉。由于“最小限度使用”原则,在微不足道的复制情况下,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如果版权所有者起诉琐碎副本的制作者,则判决将针对被告。该案将被驳回,因为琐碎的复制不是侵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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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cite web |last1=CIRCUIT |first1=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title=246 F3d 152 On Davis v. The Gap Inc |url=https://openjurist.org/246/f3d/152/on-davis-v-the-gap-inc |website=OpenJurist |accessdate=2023-08-24 |language=en |date=2000}}</ref>
参见:{{cite web |last1=CIRCUIT |first1=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title=246 F3d 152 On Davis v. The Gap Inc |url=https://openjurist.org/246/f3d/152/on-davis-v-the-gap-inc |website=OpenJurist |accessdate=2023-08-24 |language=en |date=2000}}</ref>


在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类似“最小限度使用”的概念是司法机关对相关引用行为中有关使用数量、质量范畴的审查,这一标准实际也借鉴自美国。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出版社等与汪黄任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263号)为例,该案合议庭审查了人民出版社所出版书籍中对汪国真诗歌的引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合议庭从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及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其中便包括了合理引用的数量范畴。<ref>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出版社等与汪黄任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263号
在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类似“最小限度使用”的概念是司法机关对相关引用行为中有关使用数量、质量范畴的审查,这一标准实际也借鉴自美国。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出版社等与汪黄任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263号)为例,该案合议庭审查了人民出版社所出版书籍中对汪国真诗歌的引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合议庭从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及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其中便包括了合理引用的数量范畴。<ref>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民出版社等与汪黄任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263号):“本案中,李某某2主张《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中使用了59首汪国真诗作,附录二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侵害了上述63首汪国真诗作的复制权、发行权。
{{Quote|1=本案中,李某某2主张《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中使用了59首汪国真诗作,附录二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侵害了上述63首汪国真诗作的复制权、发行权。


根据查明事实,《真个汪国真》包含的上述63首汪国真诗作,与原告主张的63首汪国真诗作比较,除部分字句有所差异外,内容基本相同,一审法院认定其系对于63首汪国真诗作的复制、发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真个汪国真》出版之时,人民出版社、彭俐并未取得李某某2的许可。
根据查明事实,《真个汪国真》包含的上述63首汪国真诗作,与原告主张的63首汪国真诗作比较,除部分字句有所差异外,内容基本相同,一审法院认定其系对于63首汪国真诗作的复制、发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真个汪国真》出版之时,人民出版社、彭俐并未取得李某某2的许可。


对此人民出版社、彭俐辩称《真个汪国真》对于上述诗歌作品的使用系为了对汪国真生平事迹及文学成就的介绍评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李某某2对该项辩称不予认可。
对此人民出版社、彭俐辩称《真个汪国真》对于上述诗歌作品的使用系为了对汪国真生平事迹及文学成就的介绍评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李某某2对该项辩称不予认可。


因此判断《真个汪国真》中使用上述诗歌作品是否构成对李某某2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因此判断《真个汪国真》中使用上述诗歌作品是否构成对李某某2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情形,通常称为适当引用
这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情形,通常称为适当引用


合理使用是法律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强制性限制,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该种引用的目的和用途必须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则引用内容应当是介绍、评论的主要对象或与说明的问题存在必然的关联,即引用须具备足够的必要性。
合理使用是法律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强制性限制,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该种引用的目的和用途必须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则引用内容应当是介绍、评论的主要对象或与说明的问题存在必然的关联,即引用须具备足够的必要性。


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可见,在具备必要性的前提后,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还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应避免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即引用须符合一定的适当性。
可见,在具备必要性的前提后,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还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应避免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即引用须符合一定的适当性。


一审法院将从必要性和适当性两方面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评述。
一审法院将从必要性和适当性两方面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评述。


根据查明的事实,《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为《汪国真作品评析》,呈现的方式为每引用汪国真的一首经典诗歌全文,后附一段彭俐创作的介绍和评论文字,包含对该首诗歌的内容、风格的点评,以及对其主题的阐释和拓展,内容较为详实和充分。
根据查明的事实,《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为《汪国真作品评析》,呈现的方式为每引用汪国真的一首经典诗歌全文,后附一段彭俐创作的介绍和评论文字,包含对该首诗歌的内容、风格的点评,以及对其主题的阐释和拓展,内容较为详实和充分。


在此,汪国真的原作除了展现本身的艺术美感和文学价值外,确系该部分内容介绍、评论的直接对象,且与全书叙述诗人生平和作品的主题相契合,因此,附录一引用相关涉案汪国真诗作对于介绍和评论诗人作品本身来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在此,汪国真的原作除了展现本身的艺术美感和文学价值外,确系该部分内容介绍、评论的直接对象,且与全书叙述诗人生平和作品的主题相契合,因此,附录一引用相关涉案汪国真诗作对于介绍和评论诗人作品本身来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该部分集中引用诗歌作品共计59首,且选取了汪国真一生作品中较为知名的代表作,附录一页数占全书页数三分之一,并公开出版发行。
但该部分集中引用诗歌作品共计59首,且选取了汪国真一生作品中较为知名的代表作,附录一页数占全书页数三分之一,并公开出版发行。


如此系统完整的对涉案汪国真诗作进行展示和传播,显然谈不上对使用数量、范围、方式进行了有效限制,将对汪国真诗歌作品的合法复制发行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从而影响涉案汪国真诗作著作权人正当行使权利,已经超出适当性的范畴,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
如此系统完整的对涉案汪国真诗作进行展示和传播,显然谈不上对使用数量、范围、方式进行了有效限制,将对汪国真诗歌作品的合法复制发行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从而影响涉案汪国真诗作著作权人正当行使权利,已经超出适当性的范畴,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


《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为年谱,其中有三年的内容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全文或大段文字,一般情况下,年谱的内容系按照年份逐年简略记录人物的重要生平事迹,结合《真个汪国真》的具体呈现方式来看,上述诗歌作品仅是相关年份记录事件中的事实元素之一,其具体内容既非年谱内容介绍、评论的对象,也非上下文叙述的必要基础,故《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中引用4首汪国真诗作,尤其是引用全文或大段文字内容难谓具有足够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亦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
《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为年谱,其中有三年的内容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全文或大段文字,一般情况下,年谱的内容系按照年份逐年简略记录人物的重要生平事迹,结合《真个汪国真》的具体呈现方式来看,上述诗歌作品仅是相关年份记录事件中的事实元素之一,其具体内容既非年谱内容介绍、评论的对象,也非上下文叙述的必要基础,故《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中引用4首汪国真诗作,尤其是引用全文或大段文字内容难谓具有足够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亦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


综上,彭俐在其创作的《真个汪国真》附录一、附录二中使用涉案63首汪国真诗作,侵犯了李某某2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综上,彭俐在其创作的《真个汪国真》附录一、附录二中使用涉案63首汪国真诗作,侵犯了李某某2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人民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对于《真个汪国真》中的相关侵权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彭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f>
人民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对于《真个汪国真》中的相关侵权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彭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f>


== 注释 ==
== 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