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公众人物) |
|||
第121行: | 第121行: | ||
这些描述可纳入传记之中,同时应列明《环球时报》的微博账号作为来源。 |
这些描述可纳入传记之中,同时应列明《环球时报》的微博账号作为来源。 |
||
从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资料应极其小心地使用 |
从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资料应极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个人详细资料的公共文件(诸如出生日期、居所价格、交通罚单、车辆登记以及家庭和工作地址)或庭审记录,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记录皆<u>不能</u>使用,除非<u>已有</u>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若第一手材料是经由第二手可靠来源首次发表,则在遵守[[Qiuwen:NOR|非原创研究]]方针的前提下,<u>或许</u>可以作为补充第二手来源的公开记录。 |
||
=== 相对不知名的人物 === |
=== 相对不知名的人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