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wen:生者传记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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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Content|QW:BIO|QW:LIVING|QW: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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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tshell|求闻百科的条目会影响到真实人物的生活,我们对此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传记类文章必须严谨地撰写,并特别留意:条目内容均需[[Qiuwen: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保持[[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客观]]、[[Qiuwen:非原创研究|避免原创研究]]。}}
{{Nutshell|求闻百科的条目会影响到真实人物的生活,我们对此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传记类文章必须严谨地撰写,并特别留意:条目内容均需[[Qiuwen: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保持[[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Qiuwen:非原创研究|避免原创研究]]。}}
{{not|Qiuwen:格式手册/传记}}


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求闻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这些内容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中国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方针]]和[[Qiuwen:可供查证|可供查证方针]]。
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求闻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这些内容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中国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方针]]和[[Qiuwen:可供查证|可供查证方针]]。


我们必须确保生者传记条目的正确性,坚持使用高质量的[[Qiuwen:可供查证#%E6%9D%A5%E6%BA%90|参考文献]]。<u>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少来源的争议内容,无论该内容属于负面还是正面内容,均应当立即移除,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u>。
我们必须确保生者传记条目的正确性,坚持使用高质量的[[Qiuwen:可供查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u>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少来源的争议内容,无论该内容属于负面还是正面内容,均应当立即移除,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u>。


撰写生者传记必须谨慎,必须考虑到传主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必须考虑是否会对传主及其相关人士造成损害。求闻百科是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不应哗众取宠,也不应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工具。
撰写生者传记必须谨慎,必须考虑到传主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必须考虑是否会对传主及其相关人士造成损害。求闻百科是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不应哗众取宠,也不应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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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shortcut|QW:BLP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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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生者传记者,应以负责、谨慎的态度,以客观、百科全书式的语调撰写。质量欠佳的生者传记,应对质量不佳的部分予以[[Qiuwen:小作品|删节]],或将整篇内容予以[[Qiuwen:删除方针|删除]](参见[[#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 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
撰写生者传记者,应以负责、谨慎的态度,以客观、百科全书式的语调撰写。质量欠佳的生者传记,应对质量不佳的部分予以删节,或将整篇内容予以[[Qiuwen:删除方针|删除]](参见[[#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 移除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性内容]])。


生者传记条目应以不带偏见的方式,根据可靠[[Qiuwen:非原创研究#第一、第二和第三手来源|第二手来源]]、第三手来源中所发表或汇集的与传主相关的内容进行撰写,并在[[#使用传主自行出版的来源|某些情况下]]记载传主本人发表的关于自身的内容。
生者传记条目应以不带偏见的方式,根据可靠[[Qiuwen:非原创研究#第一、第二和第三手来源|第二手来源]]、第三手来源中所发表或汇集的与传主相关的内容进行撰写,并在[[#使用传主自行出版的来源|某些情况下]]记载传主本人发表的关于自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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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批评、赞扬符合[[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
# 这些批评、赞扬符合[[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


撰写者必须注意,不能让某个观点占据不合理的比重,应避免[[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偏见|将少数观点表达成多数观点]]的印象。极少数观点不属于百科全书的收录范围。生者传记条目中记载的信息应来自[[Qiuwen:可靠来源|可靠来源]],并且应只与传主有关。
撰写者必须注意,不能让某个观点占据不合理的比重,应避免[[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客观观点|将少数观点表达成多数观点]]的印象。极少数观点不属于百科全书的收录范围。生者传记条目中记载的信息应来自[[Qiuwen:可靠来源|可靠来源]],并且应只与传主有关。


撰写者必须注意某些批评或赞扬是否是出于对传主的偏见或恶意。若有人试图向条目中加入这类观点,且不具有可靠来源支持或不足以体现传主的受关注程度,则应当删除。
撰写者必须注意某些批评或赞扬是否是出于对传主的偏见或恶意。若有人试图向条目中加入这类观点,且不具有可靠来源支持或不足以体现传主的受关注程度,则应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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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出版来源 ===
=== 自行出版来源 ===
{{See also|Qiuwen:可靠来源#个人自费出版物}}{{policy shortcut|QW:SPS}}
{{See also|Qiuwen:可靠来源#个人自费出版物}}{{policy shortcut|QW:SPS}}
在生者传记条目中,不得将自行出版的书籍、杂志、网站、[[网络论坛]]、[[網誌|博客]](网志)、微博客、“内容农场”、内容聚合软件(如“今日头条”)等内容作为和在世人物有关的来源,除非此等来源确由传主本人写作、发表或出版([[Qiuwen:生者传记方针#%E4%BD%BF%E7%94%A8%E4%B8%BB%E8%A7%92%E8%87%AA%E8%A1%8C%E5%87%BA%E7%89%88%E7%9A%84%E6%9D%A5%E6%BA%90|见下方]])
在生者传记条目中,不得将自行出版的书籍、杂志、网站、[[网络论坛]]、[[網誌|博客]](网志)、微博客、“内容农场”、内容聚合软件(如“今日头条”)等内容作为和在世人物有关的来源,除非此等来源确由传主本人写作、发表或出版。


一些媒体将自己主办的交互式栏目称作“博客”,假若这些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且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些“博客”受到了该媒体完善的编辑流程监管,则可以视为与该报纸或新闻网站同等或略低的可靠程度。若媒体在发表某位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所引用内容的作者必须被明确注明,例如“在某媒体的采访中,张三认为,……”。
一些媒体将自己主办的交互式栏目称作“博客”,假若这些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且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些“博客”受到了该媒体完善的编辑流程监管,则可以视为与该报纸或新闻网站同等或略低的可靠程度。若媒体在发表某位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所引用内容的作者必须被明确注明,例如“在某媒体的采访中,张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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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名的公众人物,应使用[[Qiuwen:可靠来源|可靠第三方]]所出版的来源以获取内容,求闻百科的传记条目只应根据此类来源所述而撰写。若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切题并受到已发表可靠来源充分记录的,就可纳入条目当中;若可靠的第三方来源并未记录,则不应加入条目中。
对于知名的公众人物,应使用[[Qiuwen:可靠来源|可靠第三方]]所出版的来源以获取内容,求闻百科的传记条目只应根据此类来源所述而撰写。若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切题并受到已发表可靠来源充分记录的,就可纳入条目当中;若可靠的第三方来源并未记录,则不应加入条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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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box|bgcolor=#FFFFF0|width=70%|align=center|salign=right
'''错误例''':{{×}} 某男与某女曾因离婚闹得满城风雨。
|quote=
'''错误例''':{{×}} 某男与某女曾因离婚闹得满城风雨。}}
“某男与某女曾因离婚闹得满城风雨”这一情节对条目是否重要,是否曾经由第三方可靠来源发表过?若不是,则请[[Qiuwen:V|忠于事实地]]表述为:“某男和某女已离婚。”


'''正确例''':{{√}} 某公众人物被指控曾涉嫌嫖娼,当事人表示否认。《[[环球时报]]》的微博援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称,相关通报中涉嫌嫖娼的某甲即该公众人物。此事已成为公众丑闻。
; {{quote box|bgcolor=#FFFFF0|width=70%|align=center|salign=right
</blockquote>
|quote=
'''正确例''':{{√}} 某公众人物被指控曾涉嫌嫖娼,当事人表示否认。《[[环球时报]]》的微博援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称,相关通报中涉嫌嫖娼的某甲即该公众人物。此事已成为公众丑闻。}}
经由第三方可靠来源发表过的描述,可纳入传记之中,同时应列明有关可靠来源作为来源。
经由第三方可靠来源发表过的描述,可纳入传记之中,同时应列明有关可靠来源作为来源。


从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资料应极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个人详细资料的公共文件(诸如出生日期、居所价格、交通罚单、车辆登记以及家庭和工作地址)或庭审记录,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记录皆<u>不能</u>使用,除非<u>已有</u>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若第一手材料是经由第二手可靠来源首次发表,则在遵守[[Qiuwen:NOR|非原创研究]]方针的前提下,<u>或许</u>可以作为补充第二手来源的公开记录。
从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资料应极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个人详细资料的公共文件(诸如出生日期、居所价格、交通罚单、车辆登记以及家庭和工作地址)或庭审记录,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记录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若第一手材料是经由第二手可靠来源首次发表,则在遵守[[Qiuwen:NOR|非原创研究]]方针的前提下,'''或许'''可以作为补充第二手来源的公开记录。


=== 相对不知名的人物 ===
=== 相对不知名的人物 ===
第156行: 第154行:
求闻百科可能包含一批特殊的传记:作为传主,他们有着足够的关注度,但却又并非人尽皆知。在此种情况下,编辑者应有所克制,只应写入与传主为何受社会关注相关的资料,同时忽略掉与传主关注度无关的信息(参见[[Qiuwen:收录标准|收录标准]])。
求闻百科可能包含一批特殊的传记:作为传主,他们有着足够的关注度,但却又并非人尽皆知。在此种情况下,编辑者应有所克制,只应写入与传主为何受社会关注相关的资料,同时忽略掉与传主关注度无关的信息(参见[[Qiuwen:收录标准|收录标准]])。


一般来说,不应采用来自非来自传主的第一手来源,除非是经由可靠的第二手来源首次发表。使用由传主发表的资料时,则应小心慎重(参见[[Qiuwen:生者传记方针#%E4%BD%BF%E7%94%A8%E4%B8%BB%E8%A7%92%E8%87%AA%E8%A1%8C%E5%87%BA%E7%89%88%E7%9A%84%E6%9D%A5%E6%BA%90|使用传主自行出版的来源]])
一般来说,不应采用来自非来自传主的第一手来源,除非是经由可靠的第二手来源首次发表。使用由传主发表的资料时,则应小心慎重。


可能对人物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以高度谨慎的态度去对待。通常而言,传播他人的诽谤言论仍然是非法行为,公众人物可能需要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但非公众人物则不存在这种义务。
可能对人物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以高度谨慎的态度去对待。通常而言,传播他人的诽谤言论仍然是非法行为,公众人物可能需要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但非公众人物则不存在这种义务。
第169行: 第167行:
=== 只因一次事件而受关注的人物条目 ===
=== 只因一次事件而受关注的人物条目 ===
{{Policy shortcut|QW:ONEEVENT|QW:1E|QW:BLP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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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求闻百科不是新闻报道}}
{{see|Qiuwen:收录标准#关注度不是一时的|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求闻百科不是新闻报道|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求闻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信息收集处}}
{{see|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求闻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信息收集处}}
求闻百科不提供任何一手消息,更不是新闻报道。某人曾经在新闻中出现,并不意味着此人就可以成为百科全书条目的传主。如果某人虽曾被求闻百科中关于较大主题的条目提及,但在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我们应当避免为此类人物撰写条目。
求闻百科不提供任何一手消息,更不是新闻报道。某人曾经在新闻中出现,并不意味着此人就可以成为百科全书条目的传主。如果某人虽曾被求闻百科中关于较大主题的条目提及,但在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我们应当避免为此类人物撰写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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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情况下,应曾被广泛地报道过。
# 在其他情况下,应曾被广泛地报道过。


在处理所受关注较少的人物条目时,我们应保持谨慎。随着身份盗窃的行为日益猖狂,人们也会更加重视自己的生日信息,将其视为隐私。当对传主的关注度抱有怀疑,或者传主不愿意将其生日公诸于众时,我们保持谨慎,只列出其出生年份。本着同样的精神,求闻百科的条目同样也不应包含在世人物的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但一般则允许提供由传主自行维护网站的链接。
在处理所受关注较少的人物条目时,我们应保持谨慎。随着身份盗窃的行为日益猖狂,人们也会更加重视自己的生日信息,将其视为隐私。当对传主的关注度抱有怀疑,或者传主不愿意将其生日公诸于众时,我们保持谨慎,只列出其出生年份。本着同样的精神,求闻百科的条目同样也不应包含在世人物的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但一般则允许提供由传主自行维护网站的链接。


=== 姓名隐私 ===
=== 姓名隐私 ===


{{Policy shortcut|QW:BLPNAME|QW:LPNAME}}
{{Policy shortcut|QW:BLPNAME|QW:LPNAME}}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传主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若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曾被媒体提及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传主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若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曾被媒体或其他可靠来源提及
# 他们本身未达到求闻百科条目的收录标准,例如以下原因
# 他们本身未达到求闻百科条目的收录标准,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他们仅因为与备受关注的人物有关,才在[[Qiuwen:可靠来源|第三方已发表来源]]中被提及姓名
#* 他们仅因为与备受关注的人物有关,才在[[Qiuwen:可靠来源|第三方已发表来源]]中被提及姓名
#* 只有少量的第三方已发表来源提到过他们的姓名
#* 只有少量的第三方已发表来源提到过他们的姓名
#* 尽管第三方已发表来源曾广泛提及他们的姓名,但这些来源对他们的介绍都只有寥寥数语,如轻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发公共事件
#* 尽管第三方已发表来源曾广泛提及他们的姓名,但这些来源对他们的介绍都只有寥寥数语,如轻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发公共事件
# 他们与条目的主题并无直接关联
# 他们与条目的主题并无直接关联
# 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保护,以防遭到侵害
#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案例
* 某八卦杂志报道说,演员李某和他的妻子曾氏有一个三岁大的女儿,大名叫做傻蛋。尽管这个名字具有娱乐性,但并不能使这孩子因其自身原因而备受关注。她出现在媒体上的原因仅是由于她与演员李某相关且其名字具新奇性,名字出现在一家或多家名流杂志、报纸或网站上的原因有可能是[[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个人炒作]],无法说明其本人备受关注,因此她的名字并不应该出现在李某的条目中。
* 演员李某已同意某个鼓吹對[[海洛因]]成瘾者處严厉刑罚的运动使用他姓名,而报纸报道说他已成年的儿子却因持有海洛因而被逮捕。尽管这一公开的指控具有讽刺意味,但由于他的儿子并不能因其自身原因而备受关注,因此其子的隐私仍应受到保护。
* 随着李某的儿子遭到逮捕,李某公开宣布放弃他此前的立场,转而支持对海洛因成瘾者的治疗。那么其子遭到逮捕的事件就可以写进李某的条目中,但他的儿子仍然不是凭借其自身原因而备受关注,所以条目中仍不应提及其子姓名,即便该名此前已被媒体广泛报道。

在姓名被节录时,我们鼓励编者在条目讨论页解释这样做的原因。


==== 对婚姻状况的说明 ====
==== 对婚姻状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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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生者传记条目 ==
== 维护生者传记条目 ==
求闻百科囊括了万[[:Category:在世人物|在世人物的条目]],均为广泛知名和些許知名度的人物。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立场來看,我们都应为消除这些条目中的诽谤和其他不良信息作出坚决的努力。另一方面,求闻百科的声誉和客观亦不能就此作出妥协,不能在条目中表现出对传主有利或不利的偏见,不能囊括关注度不足的自我宣传者的条目,也不能仅因为传主反对便移除条目中合适且来源充足的信息。
求闻百科囊括了万条在世人物的条目,均为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立场來看,求闻百科都应为消除这些条目中的诽谤和其他不良信息作出努力。另一方面,求闻百科的声誉和客观亦不能就此作出妥协,不能在条目中[[Qiuwen: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表现出对传主有利或不利的偏见]],不能囊括些自我宣传者的条目,也不能仅因为传主反对便移除条目中合适且来源充足的信息。


若可能,应把条目按照客观性高质量标准以改善是首选的做法。在必要时,应移除条目中的可疑内容,直至来源质量、表述客观性以及整体相关的问题均被讨论和解决。受到质疑时,生者传记条目应缩减回具有高质量来源、客观且切题的版本。同时,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强制执行生者传记的方针,还需适当地使用诸如[[Qiuwen:页面保护方针|页面保护]]和[[Qiuwen:删除方针|删除]]等管理工具
对于生者传记条目,应尽可能按照客观性高质量两条标准以改善应移除条目中的可疑内容和不可靠来源,修改存在不客观问题的表述,调整其整体内容比重,并讨论和解决其他编者、读者提出的疑问任何对生者传记条目做出的编辑受到质疑时,应缩减回具有高质量来源、内容可靠、客观且切题的版本。

在许多情况下,为执行生者传记的方针,还需适当地使用诸如[[Qiuwen:页面保护方针|页面保护]]、[[Qiuwen:删除方针|删除]]、[[Qiuwen:封禁方针|封禁]]等管理工具。


=== 半保护和全保护 ===
=== 半保护和全保护 ===
{{see|Qiuwen:页面保护方针}}
{{see|Qiuwen:页面保护方针}}
若[[Qiuwen:管理员|管理员]]怀疑生者传记条目遭到恶意或偏见性的编辑,或认为违反方针的内容会被再次添加,则可对条目实施全保护或半保护。但是在中长期後,通常更需要借助编者的参与来让条目符合本方针的规定,因此在总体上仍应开放条目的编辑权限
若[[Qiuwen:管理员|管理员]]怀疑生者传记条目遭到恶意或偏见性的编辑,或认为违反方针的内容会被再次添加,则可对条目实施全保护或半保护。

求闻百科条目应以开放编辑为惯例,且条目质量的改善通常更需要借助编者的参与,因此,在一段时间的保护后,仍应开放条目的编辑权限。

在社区另行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一条目或条目主题实施更严格的[[Qiuwen:不要打编辑战#社区指引|编辑限制]],以替代半保护或全保护。


=== 删除 ===
=== 删除 ===
{{Policy shortcut|QW:BLPDEL}}
{{Policy shortcut|QW:BLPDEL}}
{{see|Qiuwen:删除方针}}
{{see|Qiuwen:删除方针}}
不符合本方针的生者传记内容应被改善和纠正,若无法这点,那么就应移除这样的内容。若整篇条目在整体上质量低劣,其主要包含的争议内容都是无来源或少来源的,那么就有必要首先删除整篇条目,然后再进行讨论
不符合本方针的生者传记内容应被改善和纠正,若无法在一段时间内得改善、纠正,那么就应直接移除这样的内容。


尽管通常情况下,删除条目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但如果生者传记条目在整体上质量低劣,且其主要包含的评价类内容或争议内容都缺少来源加以佐证,则有必要直接[[Qiuwen:CSD#G8|快速删除整篇条目]],然后再根据[[Qiuwen:存废复核方针|存废复核程序]]进行讨论。
通常情况下,删除条目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若争议是围绕着某篇条目的存废展开,例如对关注度的质疑或同样主题曾被请求删除,那么就应经过[[Qiuwen:页面存废讨论|存废讨论]]作出表决而不是快速删除条目,除非条目包含无来源负面资料或被非客观地撰写的情况。不能被迅速地加以重写或恢复到可接受的版本时,才应该快速删除部分或整篇条目以符合求闻百科规范。


若争议是围绕着某篇生者传记条目的存废展开,例如质疑某一人物受关注度、类似条目曾被请求删除则通常应经过[[Qiuwen:页面存废讨论|存废讨论]]作出表决而非通过快速删除程序处理,除非出现条目包含大量无来源负面资料或大量不符合客观原则内容等形,且不能被迅速地加以重写或恢复到可接受的版本时,才应该快速删除整篇条目以符合求闻百科规范。
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应作好准备向他人解释该操作的原因,并在内容涉及敏感信息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反对删除的人应谨记,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可能是注意到了其他人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异议可在[[Qiuwen:存废复核请求|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但应避免针对在世人物个人敏感资料的持久公开讨论,特别当这些资料是负面信息时。此番争论可在讨论结束后被礼貌性地消隐。


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应作好准备向他人解释该操作的原因,并在内容涉及敏感信息时通过非公开渠道告知。反对删除的人应知悉,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可能是注意到了其他人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异议可在[[Qiuwen:存废复核请求|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但应避免针对在世人物个人敏感信息的持久公开讨论,特别当这些资料是负面信息时。相关争论可在讨论结束后[[Qiuwen:监督方针|申请藏]]
在删除生者传记条目后,管理员可以[[Qiuwen:页面保护方针|禁止条目的再次创建]]。

在删除生者传记条目后,管理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Qiuwen:页面保护方针|禁止用户再次创建该条目]]。


==== 删除针对其他编者的评论 ====
==== 删除针对其他编者的评论 ====
用于正当的求闻百科管理和讨论目的之面,譬如用户自己的用户、解决争议的页面、-{zh-cn:项目; zh-tw:計畫;}-与社区页面,以及用户之间评论,经常会包含有编者针对其他编者的观点和意见。尽管本方针适用于点,但删除并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常见方法,我们应允许为社区处理此类编辑问题留有余地。对于针对其他编者的攻击性评论,参见[[Qiuwen:不要人身攻击|不要人身攻击]]
求闻百科的[[Help:讨论页|讨论]]其他用户发表个人观点中,经常会包含有编者针对其他编者的观点和意见。尽管本方针适用于编者发表的个人观点,但删除这类内容并不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常见方法,我们应允许为社区处理此类问题留有余地。

对于针对其他编者的攻击性评论的处理,参见[[Qiuwen:文明|文明方针]]和[[Qiuwen:争论的解决|争论的解决]]。


==== 删除后 ====
==== 删除后 ====
在删除了生者传记条目后,可考虑将可接受和非冒犯性的内容合并到其他相关条目中。注意必须按照[[Qiuwen:著作权方针|CC-BY-SA 4.0协议]]注明内容的有关信息,进一步的说明请参见[[Help:合并页面|合并页面帮助]]。
在删除了生者传记条目后,社区考虑将相关条目中符合求闻百科方针、不具有冒犯性的内容合并到其他相关条目中。用户应注意,相关内容必须按照[[Qiuwen:著作权方针|CC-BY-SA 4.0协议]]注明内容的有关信息参见[[Help:合并页面|合并页面帮助]]


==== 恢复已删除内容 ====
==== 恢复已删除内容 ====
为了确保有关在世人物的信息始终符合求闻百科的方针(高质量的可靠来源、高度客观性),希望保留、恢复或还原争议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添加或恢复此类内容的编者必须确保相关的内容符合<u>所有</u>的求闻百科内容方针,而不仅是在来源上求可供查证。
为了确保有关在世人物的信息始终符合求闻百科的方针(高质量的可靠来源、高度客观性),希望保留、恢复或还原争议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添加或恢复此类内容的编者必须确保相关的内容符合<u>所有</u>的求闻百科内容方针,而不仅是在来源上求可供查证。


若要将内容恢复到未作出重大更改的状态,则必须首先获取共识,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须与执行删除的管理员讨论该争议性的删除。若已对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或重写以解决问题,那么可对其进行讨论或将其添加到相关条目中,具体做法还应逐案分析和处理。用户可能会在其用户命名空间下撰写条目的草案,并在[[Qiuwen:存废复核请求|存废复核请求页面]]寻求讨论。在任何情况下,若某段内容出现争议,在没有进行讨论和寻求共识前,不得将其加回原文。
若要将内容恢复到未作出重大更改的状态,则必须首先获取共识,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须与执行删除的管理员讨论该争议性的删除。若已对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或重写以解决问题,那么可对其进行讨论或将其添加到相关条目中,具体做法还应逐案分析和处理。用户可能会在其用户命名空间下撰写条目的草案,并在[[Qiuwen:存废复核请求|存废复核请求页面]]寻求讨论。在任何情况下,若某段内容出现争议,在没有进行讨论和寻求共识前,不得将其加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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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条目命名空间 ==
== 非条目命名空间 ==
;讨论页
==== 讨论页 ====
讨论页用于讨论条目内容,无来源或少来源且无关或无助于条目内容的争议资料都应被删除,特别严重的问题(电话号码、诽谤中伤等[[Qiuwen:监督|永久移除]]。新的资料通常应被讨论,以在相关性和来源方面达成共识。对于针对生者传记重复发表的可疑主张,若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则当依照先前达成的共识直接删除
讨论页用于讨论条目内容,缺乏可靠来源支持且无关或无助于条目内容的争议资料都应被直接删除果涉及个人隐私或诽谤中伤等情形,申请[[Qiuwen:监督|永久移除]]。


如果需要在条目中加入新的资料,通常应通过讨论在内容相关性和来源方面达成共识。
;用户页
对于讨论页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用户页,唯一的例外是用户按照惯例可以在他们的用户命名空间中,发表任何未提供来源的主张。然而所有的用户页都应遵守[[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基本规范]]和[[Qiuwen:用户页|用户页的规定]],不得用作广告宣传等违反规定之目的,且不可以粘贴他人信息或冒充他人。


对于在讨论页中针对生者传记重复发表的可疑主张,若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则当依照先前达成的共识直接删除。
;项目命名空间、项目讨论命名空间
在项目命名空间(即以“Qiuwen:”开头的页面)和项目讨论命名空间(即以“Qiuwen talk:”开头的页面)中,社区可以讨论一些和用户相关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决策,这些讨论对所有用户均可见。求闻百科用户名经常会与求闻百科以外的身份关联起来,而一些负面评论可能会给求闻百科带来麻烦——甚至法律问题。若此类信息能被审慎和仔细地管理,并在边界情况下被创造性地对待,那么这对该身份背后的个人与求闻百科自身都是有利的。若对项目命名空间发表-{}-针对在世人物的某主张存有争议时,讨论与协商固然十分重要,但应留意不能将该主张重复发表以寻求意见。若有必要,可考虑使用电子邮件或求闻百科以外的交流方式,与其他编者和管理员讨论相关的问题


==== 用户页 ====
;图像
对于讨论页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用户页。唯一的例外是,按照惯例,用户可以在他们的用户命名空间中发表任何未提供来源的主张,且相关主张必须归属到该用户个人。
图像的上传与展示同样应遵守本方针,不适合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内容同样不适合以图像形式存在。


所有的用户页都应遵守[[Qiuwen:求闻百科不是什么|基本规范]]和[[Qiuwen:用户页|用户页的规定]],不得用作广告宣传等违反规定之目的,且不可以粘贴他人个人信息或用于冒充他人。
;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

==== 项目命名空间、项目讨论命名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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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文字作品 ====
非文字作品的上传与展示同样应遵守本方针。根据一般常识,不适合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与生者传记相关的内容同样不适合以图像、视听作品、音频等其他各类形式存在。

==== 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 ====
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公开可能确认其身份的个人信息,即便是该未成年人本人选择公开或是在用户页上公开,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更会置求闻百科于严重法律风险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除非经监护人同意,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个人信息或处理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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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行: 第281行:
== 关于英雄烈士的条目 ==
== 关于英雄烈士的条目 ==
{{policy section|basic=1|=Legal|QW:MARTYRS}}
{{policy section|basic=1|=Legal|QW:MARTYRS}}
针对本站涉及英雄烈士的条目,<u>无论所涉及的个人是否还在世,一律适用生者传记方针,另有共识的除外</u>。这意味着,针对英雄烈士事迹、社会贡献和社会评价的表述需慎之又慎。在英雄烈士相关条目或相关条目内容中违反本方针的,管理员应当从重从速予以处罚
针对本站涉及英雄烈士的条目,<u>无论所涉及的个人是否还在世,一律适用生者传记方针,另有共识的除外</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本方针中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本方针中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 时代范围:包括中国近代以来(1840年及以后)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 时代范围:包括中国近代以来(1840年及以后)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 群体范围:
# 群体范围: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或者,已牺牲、去世但尚未评定为烈士,其事迹和精神为中国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或者,尚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
## 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
## 已牺牲、去世但尚未评定为烈士,其事迹和精神为中国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英雄模范群体
## 尚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英雄模范群体。
针对英雄、烈士事迹、社会贡献和社会评价的表述,需充分、谨慎地考虑实际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

在英雄、烈士相关条目或其他条目页面中与英雄、烈士相关的内容段落中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管理员应当立即回退、删除相关编辑,并从重、从速予以处罚。


== 关于您本人的条目 ==
== 关于您本人的条目 ==
第285行: 第297行:
由于传主本人撰写有关自己的条目可能带来许多问题,求闻百科强烈不鼓励您在求闻百科中撰写[[自传]],除非您的写作已经被社区中的其他编辑者认可。求闻百科社区认为,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您才可以编辑您自己的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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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您条目的问题,您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code>generalinquiry{{@}}volunteers.qiuwen.org</code>,或者前往[[Qiuwen talk:茶馆|社区茶馆]](需要登录)联系社区。要联系求闻官方,请参见[[Qiuwen:联系求闻百科|“联系求闻百科”页面]]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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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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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iuwen:自传]]
* [[Qiuwen:自传]]
* [[Qiuwen:格式手册/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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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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