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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述的“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上文所述的“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于国际著作权条约<ref>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所称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10月15日生效)和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此外,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条、《世界版权条约》(WCT)第二条的原则,这些条约、协定的成员国(地区)的国民、居民,其作品同等受到中国法律保护。</ref>成员国的作品<ref>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ref>,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对于大部分国家1992年10月15日,见[[#intl-copyright-treaty|下表]])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适用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不适用著作权的“[[较短期限法则]]”。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于国际著作权条约<ref>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所称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10月15日生效)和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此外,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条、《世界版权条约》(WCT)第二条的原则,这些条约、协定的成员国(地区)的国民、居民,其作品同等受到中国法律保护。</ref>成员国的作品<ref>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ref>,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ref name=":0">对于未与中国单独缔结著作权双边条约的绝大部分国家而言,此处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1971)在中国生效的日期,即1992年10月15日;对于与中国单独缔结著作权双边条约的国家(目前暂无此类国家),此处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指有关双边条约在中国生效的日期。</ref>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适用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不适用著作权的“[[较短期限法则]]”。


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ref>如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作品,或居住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ref>,就港澳地区而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且相关适用自香港、澳门回归当日起生效,香港、澳门的前述作品在中国内地适用前述规定;就台湾地区而言,台湾地区是中国未解放的固有领土,对于在台湾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适用前述规定。
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ref>如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作品,或居住于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ref>,就港澳地区而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且相关适用自香港、澳门回归当日起生效,香港、澳门的前述作品在中国内地适用前述规定;就台湾地区而言,台湾地区是中国未解放的固有领土,对于在台湾地区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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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台湾地区是中国未解放的固有领土,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作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有关本国人作品受到保护的规定。
对于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台湾地区是中国未解放的固有领土,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作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有关本国人作品受到保护的规定。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已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中国也处于公有领域,应使用{{tl|PD-PRC-1992}}标签,并使用额外的起源国版权标签注明该作品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原因(如{{tl|PD-US-expired}})。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ref name=":0" />已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中国也处于公有领域,应使用{{tl|PD-PRC-1992}}标签,并使用额外的起源国版权标签注明该作品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原因(如{{tl|PD-US-expired}})。


与中国没有双边或多边著作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应适用{{tl|PD-PRC-foreign}}标记。
与中国不同处于双边或多边著作权条约的国家的作品,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应适用{{tl|PD-PRC-foreign}}标记。


{| class="wikitable" id="intl-copyright-treaty"
{| class="wikitable" id="intl-copyright-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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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许可 ===
=== 公共许可 ===


提供公共许可<ref>即:授予每一位受影响的使用者免费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非独占性的、不可撤销的及无条件的许可以行使声明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ref>的作品可以视为处于公有领域,如CC0协议。
提供公共许可<ref>此处的“公共许可”,指著作权人授予每一位受影响的使用者免费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非独占性的、不可撤销的及无条件的许可以行使声明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ref>的作品可以视为具有“自由版权”状态或者处于公有领域。此类“公共许可”,包括但不限于CC BY-SA 4.0协议、CC0协议


=== 非公有领域 ===
=== 非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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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e="row"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 scope="row"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CC-BY-NC<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CC-BY-NC<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 rowspan="4" | [[File:OOjs UI icon cancel-destructive.svg|36px|Not OK]] 不可以(除计算机脚本)<br>[[File:OOjs UI icon check-constructive.svg|36px|OK]] 可以(计算机脚本)
| rowspan="4" | [[File:OOjs UI icon cancel-destructive.svg|36px|Not OK]] 不可以
| rowspan="4" | {{divbox|gray||3=[[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截取了原告作品《延时长沙》(以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的部分片段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汇编权。<ref>《唐×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6号):“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br>本案中,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原告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br>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关于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人身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增删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该项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本案中,原告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被告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广播权。《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251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星辰在线网站(××/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被告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在长沙,我等你》系被告在网站上发布。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汇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汇编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唐×、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75号):“关于焦点三。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唐亮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唐亮主张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关于署名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唐亮的署名权。关于修改权,唐亮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已对唐亮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广播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唐亮亦无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被诉侵权作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星辰在线网站(<nowiki>×××.cn/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nowiki>)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在长沙,我等你》系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故唐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了唐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改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汇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唐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汇编权。综上,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f>}}
| rowspan="3" |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在用户脚本或小工具脚本页面使用CC BY-NC、CC BY-ND、CC BY-NC-SA、CC BY-NC-ND授权的计算机脚本;但是,用户必须在显著位置给出警示,且任何人对该计算机脚本的修改应视为以该许可证发表给公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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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e="row"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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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Y-NC-ND<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d-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CC-BY-NC-ND<br>([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d-nc/1.0 1.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0 2.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 2.5]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4.0 4.0])&lrm;<!--RTL support; Please do not remove it-->'''
| {{divbox|gray||3=[[File:Scale_of_justice_2.svg|25px]]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截取了原告作品《延时长沙》(以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的部分片段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汇编权。<ref>《唐×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6号):“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br>本案中,涉案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原告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br>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关于修改权。《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人身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做违背其思想的增删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该项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本案中,原告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被告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广播权。《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251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星辰在线网站(××/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被告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在长沙,我等你》系被告在网站上发布。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改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原告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r>关于汇编权。《著作权法》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原告《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汇编权。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br>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唐×、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75号):“关于焦点三。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在长沙,我等你》“0:17秒、1:42秒、2:56秒、3:17秒、3:44秒、3:46秒、4:05秒、4:11秒”处均截取了唐亮作品《延时长沙》的部分片段使用,现唐亮主张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关于署名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作品的部分片段,且没有表明作者身份,该行为侵犯了唐亮的署名权。关于修改权,唐亮未就其修改自由受到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进行举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虽未经许可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但作品内容未做大的改动,且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已对唐亮的声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广播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地铁、公交等场所播放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广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且唐亮亦无证据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采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广播方式发布被诉侵权作品,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星辰在线网站(<nowiki>×××.cn/xctt/html/110187/20190109/30072.html</nowiki>)虽发布了名称为《在长沙,我等你》的宣传视频,但该网站既非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在长沙,我等你》系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故唐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侵犯了唐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改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仅仅为截取、使用了唐亮权利作品的部分片段,未对权利作品《延时长沙》予以解剖和重组,以一种新的形式进行二度创作,故对于唐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汇编权,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截取、使用了唐亮《延时长沙》延时摄影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选择、编排,与其它素材一起汇集成新作品《在长沙,我等你》,该行为已侵犯了唐亮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汇编权。综上,长沙广电数字移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延时长沙》的署名权、汇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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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 |符号标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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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链接 ==
== 外部链接 ==
*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c2NmJhYjE1NT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362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Dk4ODA2NjA0Zm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4695.htm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GM5NDAxNzdiOTBiMzg0MTM4NzQ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ipo/1/Berne_Convention.html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ipo/1/Berne_Convention.html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unesco/Universal_Copyright_Convention.html 世界版权公约]
*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unesco/Universal_Copyright_Convention.html 世界版权公约]
*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law/conventions/wto/trips.html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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